文藻外語大學 民謠吉他社 Acoustic Guitar Club
組織章程
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二年第一學期宣布實施通過
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第一次修訂通過
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訂通過
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社員臨時大會第三次修訂通過
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社員大會第四次修訂通過
- 宗旨
第 1 條本社成立宗旨:為結合喜愛吉他之同學,訓練其吉他技巧,進而培養社員之音樂素養,培養其正當休閒興趣並推動校園音樂風氣。
- 組織
第 2 條本社幹部以社長為領導者,分組幹部關係如下:
- 各重大事務由社長負責統籌意見並決定。
- 如社長因故無法處理職責則由副社長代理其職務。
- 其餘幹部遵循社長與副社長之領導。
第 3 條幹部職責:
- 社長
- 對外代表社團,對內領導社團。
- 總理一切行政事務。
- 召開會員大會及幹部大會。
- 帶動社團氣氛。
- 副社長
- 協助社長,處理社團內部一切大小事務。
- 社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 社員勤缺登記。
- 核心的聯誼活動。
- 活動組
- 籌劃並代理本社團各項動態活動。
- 校內外聯誼計畫與執行。
- 帶動社員間感情。
- 總務組
- 所有本社費用之收支及帳本管理。
- 每學期定期製作收支表。
- 負責購買社團所需之物品。
- 器材組
- 社產之管理及建檔。
- 活動器材租借與搬運,活動場地之接洽。
- 公關組
- 對內
- 負責各項活動之宣傳。
- 負責開會通知單之發送。
- 對外
- 代表本社接洽校外事宜。
- 剪輯社團所需之影片。
- 拍攝活動照片。
- 美宣組
- 製作社員、幹部資料。
- 製作社團所需要之海報。
- 設計社團整體美工。
- 文書組
- 紀錄社團活動內容。
- 負責社團資料之保存。
- 負責社團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
- 選舉
第 4 條本社社長候選人須為專科部二年級或大學部一年級以上學生,且於社內有過擔任幹部之經驗,方可被提名為候選人。於每學年度下學期由舊任社長及幹部提名,經幹部會議投票,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二分之一者,並於社員大會中宣布。
第 5 條本社核心幹部由社長提名,經幹部會議投票,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二分之一者,並於社員大會中宣布。依需要任命副社長一名,活動、公關、文書、美宣、總務、器材組組長及副組長一至二名。
第 6 條本社各級幹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 罷免
第 7 條社長之罷免法:社長未善盡職責,怠忽職守或有重大疏失而導致毀壞社譽者,可由幹部或社員告知幹部發起連署,人數過半則可於幹部會議提出並進行表決,經全體幹部出席率達三分之二,無記名投票超過出席率三分之二者,即可提到社員大會中表決。臨時社員大會由副社長召開,在大會中說明罷免之理由,經社員採無記名投票,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三分之二者,方能生效。
第 8 條核心幹部之罷免:核心幹部未善盡職責,怠忽職守或有重大疏失而導致毀壞社譽者,可由幹部發起連署,人數過半則可於幹部會議提出並進行表決,經全體幹部出席率達三分之二,無記名投票超過出席率三分之二者,即可提到社員大會中表決。臨時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開,在大會中說明罷免之理由,經由社員採無記名投票,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三分之二者,即可罷免。
第 9 條本社各級幹部之辭呈須由全體幹部批准,指導老師同意,方能生效。
第 10 條罷免後之幹部,空缺由全體幹部於幹部會議中提名選出。
- 會議
第 11 條本社會議分為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由社長召開之。
第 12 條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遇重大事件得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若社長無法召開時,則由副社長經幹部同意召開之。
第 13 條社員大會中除討論各項議案外,由各幹部報告社團之執行狀況,並檢討改進之。
第 14 條幹部會議由社長不定時召開,每個學期至少三次討論社務及檢討得失。
第 15 條本社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本社章程之議定修改、選舉及罷免,應以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 社員
第 16 條本社之新社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放報名徵選,社員須通過徵選方可進入,且不開放中途加入本社。
第 17 條本社之新社員須依本章程享受其規定之權力及盡其義務。
第 18 條本社社員可享權力如下:
- 出席社員大會。
- 被選舉權。
- 查核本社經費運用。
第 19 條社員如有下列各情形之一,且經幹部會議決議後,予以獎懲或處分。
- 獎勵
- 社員在參加社團之學年中,全勤且表現優良者,頒發獎本以資鼓勵。
- 如對本社及學校有特殊貢獻者,經指導老師及幹部會議決議後,請學校給予獎勵。
- 處分
- 言論行為有損本社聲譽,破壞團結有實據者,將提請學校提請處分。
第 20 條社員欲退社或轉社時,經社長同意後,提請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
第 21 條社員退社:
- 於該學期出席次數未達社課(含活動)二分之一以上,或特殊情況者,經社員大會同意後得予以除名。
- 社團負責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社團日誌、勤缺登錄記錄、會議記錄等),提交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 遭除名之當事人有權向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異議,並由承辦單位召開會議審議之。
- 經費
第 22 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 社員定時繳交社費。
- 學校之補助。
- 社員不定時繳納之費用。
- 其他。
第 23 條經費之動支,由社長、副社長及總務組組長裁決之。金額超過五萬之特別支出則由總務組長提出預算,經幹部會議通過方得執行。
第 24 條本社退費機制:
- 凡退社者一律不予退費。
- 附則
第 25 條本章程適用與每位社員及幹部。
第 26 條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 27 條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者,得依第十五條規定修定之。
第 28 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議決通過後,簽請課外活動指導組,經學生事務長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文藻外語大學 民謠吉他社 Acoustic Guitar Club
請假辦法
本辦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宣布實施通過
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社員臨時大會第三次修訂通過
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社員大會第四次修訂通過
第一條、文藻外語大學民謠吉他社(以下簡稱本社)為了妥善管理社員之 出席率,有效執行各項社務及活動計畫,擬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員請假條例
- 事假及公假須事先向副社長請假。事假若無法事先請或臨時有事者請先以口頭或電話告知副社長,需社課後兩天內請假完畢。逾期者若無特殊理由均以曠課論。
- 喪假及病假請在社課之前以口頭或電話告知副社長,逾期者若無特殊理由均以曠課論。
- 於該學期出席次數未達社課(含活動)二分之一以上,或特殊情況者,經社員大會同意後得予以除名。
- 若社員因故必須遲到或早退,請告知副社長其理由,否則視同曠課。
- 社團課餘演練無法參與者,請事先告知該組組長。
第三條、社員違反本辦法且情況嚴重者,社長保有懲處之權利。
第四條、本辦法經由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文藻外語大學 民謠吉他社 Acoustic Guitar Club
社產管理辦法
本辦法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宣布實施通過
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社員臨時大會第三次修訂通過
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三日社員大會第四次修訂通過
第一條、文藻外語大學民謠吉他社(以下簡稱本社)為了妥善管理及運用本社所屬之所有社產有效執行各項社務及活動計畫,擬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產借用條例
1.社員欲借用社產需線上填寫社產借用單,填寫完畢,經由本社器材組組長同意後,方得使用並向器材組組長領取。
2.非社員借用時,須經由本社器材組組長同意並通報本社社長獲得許可,借用人須填寫社產借用單,部分器材需繳交借用費及保證金。
3.在器材歸還前務必由器材組組長確認清點數量並確認是否損壞。
4.借用人須負起保管責任,如因人為因素致其損壞,需照價賠償。
5.書籍類社產借用期限以兩週期限,逾期者每天收取罰金五元。
6.硬體類社產借用期限以五天期限,逾期者每天收取罰金五十元。
第三條、若器材出借後,如有遺失或損壞,借用人須通報本社器材組組長及社長,並告知毀損原因,依器材組組長及社長判定後照價賠償。
第四條、社產報廢流程:
凡本社所屬之社產損壞或遺失,須經本社器材組組長認可,並通報社長後,由器材組組長填寫社產報廢紀錄(附件一),並於幹部會議中提出,進行報廢處理。
第五條、本社社產應在每學年新舊任幹部交接時,在新舊任社長見證組長點交給新任器材組組長,清點後雙方於財產點收交接中簽名。
第六條、本辦法經由社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附件一)
文藻外語大學 民謠吉他社 Acoustic Guitar Club
社產報廢紀錄
編號 |
名稱 |
購買日期 |
保管人/存放地點 |
報廢原因 |
報廢日期 |
登報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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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藻外語大學 學生社團 組織章程 修訂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序 |
社團名稱 |
民謠吉他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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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修訂原因 |
總則記載之內容皆為已知內容,故不需要重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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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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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宗旨 第一條 本社成立宗旨:為結合喜愛吉他之同學,訓練其吉他技巧,進而培養社員之音樂素養,培養其正當休閒興趣並推動校園音樂風氣。 |
壹、 總則 第一條 本社中文定名為「民謠吉他社」,英文定名為「Folk Rock Guitar Club」,以下簡稱本社「民他社」。 第二條 本社於七十二學年度創社。 第三條 本社社章。 |
刪除總則三條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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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修訂原因 |
刪除贅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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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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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組織 第三條 幹部職責: 四、 總務組 1. 本社費用之收支及帳本管理。 2. 每學期定期製作收支表。 3. 負責購買社團所需之物品。 |
參、 組織 第六條 幹部職責: 四、 總務組 1. 所有本社費用之收支及帳本管理。 2. 每學期定期製作收支表。 3. 負責購買社團所需之物品。 |
刪除「所有」兩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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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修訂原因 |
目前沒有固定的幹部負責拍攝活動之照片及影片剪輯,故新增兩項公關職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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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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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組織 第三條 幹部職責: 六、 公關組 1. 對內 a. 負責各項活動之宣傳。 b. 負責開會通知單之發送。 2. 對外 a. 代表本社接洽校外事宜。 3. 剪輯社團所需之影片。 4. 拍攝活動照片。 |
參、 組織 第六條 幹部職責: 六、 公關組 1. 對內 a. 負責各項活動之宣傳。 b. 負責開會通知單之發送。 2. 對外 a. 代表本社接洽校外事宜。 |
公關職責新增剪輯社團所需之影片及拍攝活動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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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修訂原因 |
需明確規定社長選舉之出席人數及投票同意者人數,故新增以規範社長選舉之權利與保障;社長選舉不需呈報學校核准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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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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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選舉 第四條 本社社長候選人須為專科部二年級或大學部一年級以上學生,且於社內有過擔任幹部之經驗,方可被提名為候選人。於每學年度下學期由舊任社長及幹部提名,經幹部會議投票,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二分之一者,並於社員大會中宣布。 |
肆、 選舉 第七條 本社社長候選人須為專科部二年級或大學部一年級以上學生,且於社內有過擔任幹部之經驗,方可被提名為候選人。於每學年度下學期由舊任社長及幹部提名,經幹部會議投票後,呈報學校核准任命,並於社員大會中宣布。 |
新增「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二分之一者」;刪除「呈報學校核准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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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修訂原因 |
需明確規定幹部選舉之出席人數及投票同意者人數,故新增以規範幹部選舉之權力與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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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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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選舉 第五條 本社核心幹部由社長提名,經幹部會議投票,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二分之一者,並於社員大會中宣布。依需要任命副社長一名,活動、公關、文書、美宣、總務、器材組組長及副組長一至二名。 |
肆、 選舉 第八條 本社核心幹部由社長提名,經幹部會議複決同意後任命,並於社員大會中宣布。依需要任命副社長一名,活動、公關、文書、美宣、總務、器材組組長及副組長一至二名。 |
新增「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二分之一者」。刪除「複決」兩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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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修訂原因 |
幹部及社員應都可以發起罷免社長;且罷免社長需先經過幹部會議投票後再由副社長招開臨時社員大會;需明確規定幹部罷免之出席人數及投票同意者人數,故新增以規範罷免之權力與保障;不需經過課指組同意即可透過社員大會直接將社長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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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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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罷免 第七條 社長之罷免法:社長未善盡職責,怠忽職守或有重大疏失而導致毀壞社譽者,可由幹部或社員告知幹部發起連署,人數過半則可於幹部會議提出並進行表決,經全體幹部出席率達三分之二,無記名投票超過出席率三分之二者,即可提到社員大會中表決。臨時社員大會由副社長召開,在大會中說明罷免之理由,經社員採無記名投票,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三分之二者,方能生效。 |
伍、 罷免 第十條 社長之罷免法:社長未善盡職責,怠忽職守或有重大疏失而導致毀壞社譽者,可由社員發起連署,人數過半則可於社員大會提出並進行表決。臨時社員大會由副社長召開,經社員及全體幹部採無記名投票,票數達出席率三分之二者,可提至課指組,經課指組審核同意後,方能生效。 |
修改為「可由幹部或社員告知幹部發起連署,人數過半則可於幹部會議提出並進行表決,經全體幹部出席率達三分之二,無記名投票超過出席率三分之二者」;修改為「經社員採無記名投票,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三分之二者」;刪除「可提至課指組,經課指組審核同意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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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修訂原因 |
需明確規定幹部罷免之出席人數及投票同意者人數,故新增以規範罷免之權利與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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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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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罷免 第八條 核心幹部之罷免:核心幹部未善盡職責,怠忽職守或有重大疏失而導致毀壞社譽者,可由幹部發起連署,人數過半則可於幹部會議提出並進行表決,經全體幹部出席率達三分之二,無記名投票超過出席率三分之二者,即可提到社員大會中表決。臨時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開,在大會中說明罷免之理由,經由社員採無記名投票,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三分之二者,即可罷免。 |
伍、 罷免 第十一條 核心幹部之罷免:核心幹部未善盡職責,怠忽職守或有重大疏失而導致毀壞社譽者,可由幹部發起連署,人數過半則可於幹部會議提出並進行表決,經全體幹部採無記名投票超過三分之二者,即可提到社員大會中表決。臨時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開,在大會中說明罷免之理由,經由社員採無記名投票,票數達出席率二分之一者,即可罷免。 |
修改為「經全體幹部出席率達三分之二,無記名投票超過出席率三分之二者」;修改為「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三分之二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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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修訂原因 |
不需經過學校核准,只需經由全體幹部及指導老師同意即可受理辭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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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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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罷免 第九條 本社各級幹部之辭呈須由全體幹部批准,指導老師同意,方能生效。 |
伍、 罷免 第十二條 本社各級幹部之辭呈須由全體幹部批准,指導老師同意,呈報學校核准,方能生效。 |
刪除「呈報學校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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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修訂原因 |
錯字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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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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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會議 第十四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不定時召開,每個學期至少三次討論社務及檢討得失。 |
陸、 會議 第十七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不定時召開,每個學期至少三次討論社務即檢討得失。 |
將「即」改成「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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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修訂原因 |
與前面條文內容相同,故將此部分刪掉;本社章程議定修改、選舉及罷免需以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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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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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會議 第十五條 本社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本社章程之議定修改、選舉及罷免,應以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
陸、 會議 第十八條 本社各種會議均已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本社章程之議定修改及社員之處分,應以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本社各種會議均已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本社章程之議定修改及社員之處分,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得決議。 |
刪除「及社員之處分」及「本社各種會議均已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本社章程之議定修改及社員之處分,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得決議。」;修改「但本社章程之議定修改、選舉及罷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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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
修訂原因 |
因每年招生情況不同,故刪除兩周內甄選的規定;考慮到中途參加本社會因為程度或進度跟不上而產生問題,故不開放中途加入本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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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陸、 社員 第十六條 本社之新社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放報名徵選,社員須通過徵選方可進入,且不開放中途加入本社。 |
柒、 社員 第十九條 本社之新社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始二週內報名徵選,社員須通過徵選方可進入本社。 |
修改為「開放報名甄選」;新增「且不開放中途加入本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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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
修訂原因 |
因社長及核心幹部為幹部會議中決定,社員並不會有選舉權,故刪除此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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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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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社員 第十八條 本社社員可享權力如下: 1. 出席社員大會。 2. 被選舉權。 3. 查核本社經費運用。 |
柒、 社員 第二十一條 本社社員可享權力如下: 1. 出席社員大會。 2. 選舉與被選舉權。 3. 查核本社經費運用。 |
刪除選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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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
修訂原因 |
贅字刪除;依【文藻外語大學學生社團社籍管理原則】進行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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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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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社員 第十九條 社員如有下列各情形之一,且經幹部會議決議後,予以獎懲或處分。 1. 獎勵 a. 社員在參加社團之學年中,全勤且表現優良者,頒發獎本以資鼓勵。 2. 處分 a. 言論行為有損本社聲譽,破壞團結有實據者,將提請學校提請處分。 |
柒、 社員 第二十二條 社員如有議下列各情形之一,且經幹部會議決議後,與以獎懲或處分。 1. 獎勵 a. 社員在參加社團之學年中,全勤且表現優良者,頒發獎本以資鼓勵。 2. 處分 a. 每學期曠課次數達二分之一以上或請假次數三次以上(公假除外),予以警告一支。 b. 言論行為有損本社聲譽,破壞團結有實據者,予以警告乙支或勒令退社。 |
將「議」字刪除;刪除「每學期曠課次數達二分之一以上或請假次數三次以上(公假除外),予以警告一支」;修改為「言論行為有損本社聲譽,破壞團結有實據者,將提請學校提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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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
修訂原因 |
本社無社員退社或轉社之相關規定,以不符合社團現況,因此新增社員退社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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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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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社員 第二十條 社員欲退社或轉社時,經社長同意後,提請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 |
無 |
新增第二十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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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
修訂原因 |
本社無社員退社之相關規定,以不符合社團現況,因此新增社員退社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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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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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社員 第二十一條 社員退社: 1. 於該學期出席次數未達社課(含活動)二分之一以上,或特殊情況者,經社員大會同意後得予以除名。 2. 社團負責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社團日誌、勤缺登錄記錄、會議記錄等),提交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3. 遭除名之當事人有權向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異議,並由承辦單位召開會議審議之。 |
無 |
新增第二十一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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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
修訂原因 |
明確規定超過多少金額需要由總務組長提出預算並經幹部會議通過方可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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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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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經費 第二十三條 經費之動支,由社長、副社長及總務組組長裁決之。金額超過五萬之特別支出則由總務組長提出預算,經幹部會議通過方得執行。 |
第二十四條 經費之動支,由社長、副社長及總務組組長裁決之。金額巨大之特別支出則由總務組長提出預算,經幹部會議通過方得執行。 |
修改為「金額超過五萬之特別支出則由總務組長提出預算,經幹部會議通過方得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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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
修訂原因 |
本社無社員退社退費之相關規定,以不符合社團現況,因此新增社員退費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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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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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經費 第二十四條 本社退費機制: 1. 凡退社者一律不予退費。 |
無 |
新增第二十四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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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
修訂原因 |
根據學校規定更改為此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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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
捌、 附則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議決通過後,簽請課外活動指導組,經學生事務長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
玖、 附則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議決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
修改為「簽請課外活動指導組,經學生事務長核備後公布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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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修訂原因 |
現已取消假卡的規定,故刪除此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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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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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第二條、社員請假條例 1.假卡須親自交給副社長,切勿直接丟於班櫃,否則若遭遺失或毀損均須自行負責。 |
刪除此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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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修訂原因 |
現已取消假卡的規定;公假僅須向副社長告知;因現已無價卡規定,故需在兩天內向副社長請假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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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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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社員請假條例 1. 事假及公假須事先向副社長請假。事假若無法事先請或臨時有事者請先以口頭或電話告知副社長,需社課後兩天內請假完畢。逾期者若無特殊理由均以曠課論。 |
第二條、社員請假條例 2.事假及公假須事先向副社長請假。事假若無法事先請或臨時有事者請先以口頭或電話告知副社長,經由准假後,於一周內親自將假卡補交給副社長,逾期者若無特殊理由均以曠課論。公假須請負責人於指導單位上簽名,指導單位若未簽名或簽錯單位者,一律不准假。 |
刪除「經由准假後,於一周內親自將假卡補交給副社長」及「公假須請負責人於指導單位上簽名,指導單位若未簽名或簽錯單位者,一律不准假。」;新增「需社課後兩天內請假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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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
修訂原因 |
現已取消假卡的規定,故修改此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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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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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社員請假條例 2. 喪假及病假請在社課之前以口頭或電話告知副社長,逾期者若無特殊理由均以曠課論。 |
第二條、社員請假條例 3.喪假及病假請在社課之前以口頭或電話告知副社長,並於回到學校後一周內親自將假卡補交給副社長,逾期者若無特殊理由均以曠課論。 |
刪除「並於回到學校後一周內親自將假卡補交給副社長」。 |
二十二 |
修訂原因 |
運動會除參賽外可請公假,一律需請事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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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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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第二條、社員請假條例 4.運動會期間每人可以有一次觀看比賽或參賽的請假機會,請假無須交假卡,但仍需由口頭或電話通知副社長,否則點名未到者視同曠課。 |
刪除此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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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
修訂原因 |
曠課超過二分之一者,依【文藻外語大學學生社團社籍管理原則】進行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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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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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社員請假條例 3. 於該學期出席次數未達社課(含活動)二分之一以上,或特殊情況者,經社員大會同意後得予以除名。 |
第二條、社員請假條例 5.每學期請假不得超過三次〈包含事假病假〉,不包含公假及喪假,請假超過三次者以曠課論。 |
修改為「於該學期出席次數未達社課(含活動)二分之一以上,或特殊情況者,經社員大會同意後得予以除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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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
修訂原因 |
現已取消假卡的規定,故刪除此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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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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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
第二條、社員請假條例 6.社團請假卡上面需貼照片,未黏貼者假別將自動下降一級:公、喪假降為事假;事、病假降為曠課。 |
刪除此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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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
修訂原因 |
除社課外時間不該因社員無法參加課餘演練而給於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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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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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社員請假條例 5. 社團課餘演練無法參與者,請事先告知該組組長。 |
第二條、社員請假條例 8.社團課餘演練無法參與者,請事先告知該組組長。課餘演練三次無故不到者,一次曠課論;超過演練一半次數者,以一次申誡或不給予社團參與之證明作為懲處。 |
刪除「課餘演練三次無故不到者,一次曠課論;超過演練一半次數者,以一次申誡或不給予社團參與之證明作為懲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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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 |
修訂原因 |
紙本容易遺失且執行不確實,故修改為線上填寫借用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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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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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社產借用條例 1.社員欲借用社產需線上填寫社產借用單,填寫完畢,經由本社器材組組長同意後,方得使用並向器材組組長領取。 |
第二條、社產借用條例 1.社員欲借用社產需填寫社產借用單(附件一),填寫完畢,經由本社器材組組長同意後,方得使用並向器材組組長領取。 |
修改為線上填寫社產借用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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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
修訂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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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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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社產借用條例 2.非社員借用時,須經由本社器材組組長同意並通報本社社長獲得許可,借用人須填寫社產借用單,部分器材需繳交借用費及保證金。 |
第二條、社產借用條例 2.非社員借用時,經須由本社器材組組長同意並通報本社社長獲得許可,借用人須填寫社產借用單,部分器材需繳交借用費及保證金。 |
將「經須」更改為「須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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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班級:XE3A 韓宜軒 |
電話:0909009385 |
社團指導老師 |
課指組行政老師 |
課指組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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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年 月 日
文藻外語大學 學生社團 組織章程 修訂申請書
申請日期:108年6月21日
社團名稱 |
B006 民謠吉他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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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原因 |
本社已在108-1學年度更改英文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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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Acoustic Guitar Club |
Folk Rock Guitar Club |
將所有提及社名 “Folk Rock”的部分更改為” Acoustic”。 |
修訂原因 |
修正符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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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後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6、社員 第二十一條 社員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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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社員 第二十一條 社員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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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半形冒號修正為全形冒號。 |
申請人 |
班級 |
電話 |
林子涵 |
XE3A |
0966531399 |
社團指導老師 |
課指組行政老師 |
課指組組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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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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