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藻外語大學 民謠吉他社 Folk Rock Guitar Club
組織章程
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二年第一學期宣布實施通過
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第一次修訂通過
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訂通過並實施
壹、 總則
第一條 本社中文定名為「民謠吉他社」,英文定名為「Folk Rock Guitar Club」,以下簡稱本社「民他社」。
第二條 本社於七十二學年度創社。
第三條 本社社章。
貳、 宗旨
第四條 本社成立宗旨:為結合喜愛吉他之同學,訓練其吉他技巧,進而培養社員之音樂素養,培養其正當休閒興趣並推動校園音樂風氣。
參、 組織
第五條 本社幹部以社長為最高領導者,分組幹部關係如下:
第六條 幹部職責:
一、 社長
- 對外代表社團,對內領導社團。
- 總理依竊行政事務。
- 召開會員大會及幹部大會。
- 帶動社團氣氛。
二、 副社長
- 協助社長,處理社團內部一切大小事務
- 社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 社員勤缺登記。
- 核心的聯誼活動。
三、 活動組
- 籌劃並代理本社團各項動態活動。
- 校內外聯誼計畫與執行。
- 代動社員間感情。
四、 總務組
- 所有本社費用之收支及帳本管理。
- 每學期定期製作收支表。
- 負責購買社團所需之物品。
五、 機動組
- 社產之管理及建檔。
- 活動器材租借與搬運,活動場地之接洽。
六、 公關組
- 對內
- 負責各項活動之宣傳。
- 負責開會通知單之發送。
- 對外
- 代表本社接洽笑外事宜。
七、 美工組
- 製作社員、幹部資料。
- 製作社團所需要之海報。
- 設計社團整體美工。
八、 文書組
- 紀錄社團活動內容。
- 負責社團資料之保存。
- 負責社團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
肆、 選舉
第七條 本社社長候選人須為專科部二年級或大學部一年級以上學生,且於社內有過擔任幹部之經驗,方可被提名為候選人。於每學年度下學期由舊任社長及幹部提名,經幹部會議投票後,呈報學校核准任命,並於社員大會中宣布。
第八條 本社核心幹部由社長提名,經幹部會議複決同意後任命,並於社員大會中宣布。依需要任命副社長一名,活動、公關、文書、美工、總務、機動組組長及副組長一至二名。
第九條 本社各級幹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伍、 罷免
第十條 社長之罷免法:社長未善盡職責,怠忽職守或有重大疏失而導致毀壞社譽者,可由社員發起連署,人數過半則可於社員大會提出並進行表決。臨時社員大會由副社長召開,經社員及全體幹部採無記名投票,票數達出席率三分之二者,可提至課指組,經課指組審核同意後,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核心幹部之罷免:核心幹部未善盡職責,怠忽職守或有重大疏失而導致毀壞社譽者,可由幹部發起連署,人數過半則可於幹部會議提出並進行表決,經全體幹部採無記名投票超過三分之二者,即可提到社員大會中表決。臨時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開,在大會中說明罷免之理由,經由社員採無記名投票,票社達出席率二分之一者,即可罷免。
第十二條本社各級幹部之辭呈須由全體幹部批准,指導老師同意,呈報學校核准,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罷免後之幹部,空缺由全體幹部於幹部會議中提名選出。
陸、 會議
第十四條本社會議分為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由社長召開之。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遇重大事件得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若社長無法召開時,則由副社長經幹部同意召開之。
第十六條社員大會中除討論各項議案外,由各幹部報告社團之執行狀況,並檢討改進之。
第十七條幹部會議由社長不定時召開,每個學期至少三次討論社務即檢討得失。
第十八條本社各種會議均已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本社章程之議定修改及社員之處分,應以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柒、 社員
第十九條本社之新社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始二週內報名參加。
第二十條本社之新社員須依本章程享受其規定之權力及盡其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本社社員可享權力如下:
- 出席社員大會。
- 選舉與被選舉權。
- 查核本社經費運用。
第二十二條 社員如有議下列各情形之一,且經幹部會議決議後,與
以獎懲或處分。
- 獎勵
- 社員在參加社團之學年中,全勤且表現優良者,頒發獎本以資鼓勵。
- 如對本社及學校有特殊貢獻者,經指導老師及幹部會議決議後,請學校給予獎勵。
- 處分
- 每學期曠課次數達二分之一以上或請假次數三次以上(公假除外),予以警告一支。
- 言論行為有損本社聲譽,破壞團結有實據者,予以 警告乙支或勒令退社。
捌、 經費
第二十三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 社員定時繳交社費。
- 學校之補助。
- 社員不定時繳納之費用。
- 其他。
第二十四條 經費之動支,由社長、副社長及總務組組長裁決之。金
額巨大之特別支出則由總務組長提出預算,經幹部會議
通過方得執行。
玖、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試用與每位社員及幹部。
第二十六條 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與本章程牴處者無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者,得依第十八條規定修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議決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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