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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藻外語大學   民謠吉他社  Folk Rock Guitar Club

組織章程

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二年第一學期宣布實施通過

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第一次修訂通過

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訂通過

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五日社員臨時大會第三次修訂通過

1、     宗旨

第 1 條    本社成立宗旨:為結合喜愛吉他之同學,訓練其吉他技巧,進而培養社員之音樂素養,培養其正當休閒興趣並推動校園音樂風氣。

2、     組織

第 2 條    本社幹部以社長為領導者,分組幹部關係如下:

1、   各重大事務由社長負責統籌意見並決定。

2、   如社長因故無法處理職責則由副社長代理其職務。

3、   其餘幹部遵循社長與副社長之領導。

第 3 條    幹部職責:

1、   社長

1.   對外代表社團,對內領導社團。

2.   總理一切行政事務。

3.   召開會員大會及幹部大會。

4.   帶動社團氣氛。

2、   副社長

1.   協助社長,處理社團內部一切大小事務。

2.   社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3.   社員勤缺登記。

4.   核心的聯誼活動。

3、   活動組

1.   籌劃並代理本社團各項動態活動。

2.   校內外聯誼計畫與執行。

3.   帶動社員間感情。

4、   總務組

1.    所有本社費用之收支及帳本管理。

2.    每學期定期製作收支表。

3.    負責購買社團所需之物品。

5、   器材組

1.    社產之管理及建檔。

2.    活動器材租借與搬運,活動場地之接洽。

6、   公關組

1.   對內

a.   負責各項活動之宣傳。

b.   負責開會通知單之發送。

2.   對外

a.   代表本社接洽校外事宜。

3.   剪輯社團所需之影片。

4.   拍攝活動照片。

7、   美宣組

1.   製作社員、幹部資料。

2.   製作社團所需要之海報。

3.  設計社團整體美工。

8、   文書組

1.   紀錄社團活動內容。

2.   負責社團資料之保存。

3.   負責社團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

3、     選舉

第 4 條      本社社長候選人須為專科部二年級或大學部一年級以上學生,且於社內有過擔任幹部之經驗,方可被提名為候選人。於每學年度下學期由舊任社長及幹部提名,經幹部會議投票,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二分之一者,並於社員大會中宣布。

第 5 條      本社核心幹部由社長提名,經幹部會議投票,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二分之一者,並於社員大會中宣布。依需要任命副社長一名,活動、公關、文書、美宣、總務、器材組組長及副組長一至二名。

第 6 條      本社各級幹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4、     罷免

第 7 條      社長之罷免法:社長未善盡職責,怠忽職守或有重大疏失而導致毀壞社譽者,可由幹部或社員告知幹部發起連署,人數過半則可於幹部會議提出並進行表決,經全體幹部出席率達三分之二,無記名投票超過出席率三分之二者,即可提到社員大會中表決。臨時社員大會由副社長召開,在大會中說明罷免之理由,經社員採無記名投票,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三分之二者,方能生效。

第 8 條      核心幹部之罷免:核心幹部未善盡職責,怠忽職守或有重大疏失而導致毀壞社譽者,可由幹部發起連署,人數過半則可於幹部會議提出並進行表決,經全體幹部出席率達三分之二,無記名投票超過出席率三分之二者,即可提到社員大會中表決。臨時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開,在大會中說明罷免之理由,經由社員採無記名投票,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三分之二者,即可罷免。

第 9 條      本社各級幹部之辭呈須由全體幹部批准,指導老師同意,方能生效。

第 10 條    罷免後之幹部,空缺由全體幹部於幹部會議中提名選出。

5、     會議

第 11 條    本社會議分為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由社長召開之。

第 12 條    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遇重大事件得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若社長無法召開時,則由副社長經幹部同意召開之。

第 13 條    社員大會中除討論各項議案外,由各幹部報告社團之執行狀況,並檢討改進之。

第 14 條    幹部會議由社長不定時召開,每個學期至少三次討論社務及檢討得失。

第 15 條    本社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本社章程之議定修改、選舉及罷免,應以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6、     社員

第 16 條    本社之新社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放報名徵選,社員須通過徵選方可進入,且不開放中途加入本社。

第 17 條    本社之新社員須依本章程享受其規定之權力及盡其義務。

第 18 條    本社社員可享權力如下:

1.  出席社員大會。

2.  被選舉權。

3.  查核本社經費運用。

第 19 條    社員如有下列各情形之一,且經幹部會議決議後,予以獎懲或處分。

1.  獎勵

a.  社員在參加社團之學年中,全勤且表現優良者,頒發獎本以資鼓勵。

b.  如對本社及學校有特殊貢獻者,經指導老師及幹部會議決議後,請學校給予獎勵。

2.  處分

a.  言論行為有損本社聲譽,破壞團結有實據者,將提請學校提請處分。

第 20 條    社員欲退社或轉社時,經社長同意後,提請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

第 21 條        社員退社:

1. 於該學期出席次數未達社課(含活動)二分之一以上,或特殊情況者,經社員大會同意後得予以除名。

2. 社團負責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社團日誌、勤缺登錄記錄、會議記錄等),提交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3. 遭除名之當事人有權向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異議,並由承辦單位召開會議審議之。

7、     經費

第 22 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定時繳交社費。

2.      學校之補助。

3.      社員不定時繳納之費用。

4.      其他。

第 23 條      經費之動支,由社長、副社長及總務組組長裁決之。金額超過五萬之特別支出則由總務組長提出預算,經幹部會議通過方得執行。

第 24 條      本社退費機制:

1.  凡退社者一律不予退費。

8、     附則

第 25 條  本章程適用與每位社員及幹部。

第 26 條  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 27 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者,得依第十五條規定修定之。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議決通過後,簽請課外活動指導組,經學生事務長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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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zuB0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