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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藻外語大學 民謠吉他社  Folk Rock Guitar Club

組織章程

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二年第一學期宣布實施通過

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第一次修訂通過

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訂通過

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第三次修訂通過

  • 宗旨

第 一 條本社成立宗旨:為結合喜愛吉他之同學,訓練其吉他技巧,進而培養社員之音樂素養,培養其正當休閒興趣並推動校園音樂風氣。

  • 組織

第 二 條本社幹部以社長為領導者,分組幹部關係如下:

  • 各重大事務由社長負責統籌意見並決定。
  • 如社長因故無法處理職責則由副社長代理其職務。
  • 其餘幹部遵循社長與副社長之領導。

第 三 條幹部職責:

  • 社長
  1. 對外代表社團,對內領導社團。
  2. 總理一切行政事務。
  3. 召開會員大會及幹部大會。
  4. 帶動社團氣氛。
  • 副社長
  1. 協助社長,處理社團內部一切大小事務。
  2. 社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3. 社員勤缺登記。
  4. 核心的聯誼活動。
  • 活動組
  1. 籌劃並代理本社團各項動態活動。
  2. 校內外聯誼計畫與執行。
  3. 帶動社員間感情。
  • 總務組
  1. 所有本社費用之收支及帳本管理。
  2. 每學期定期製作收支表。
  3. 負責購買社團所需之物品。
  • 器材組
  1. 社產之管理及建檔。
  2. 活動器材租借與搬運,活動場地之接洽。
  • 公關組
  1. 對內
    1. 負責各項活動之宣傳。
    2. 負責開會通知單之發送。
  2. 對外
    1. 代表本社接洽校外事宜。
  3. 剪輯社團所需之影片。
  4. 拍攝活動照片。
  • 美宣組
  1. 製作社員、幹部資料。
  2. 製作社團所需要之海報。
  3. 設計社團整體美工。
  • 文書組
  1. 紀錄社團活動內容。
  2. 負責社團資料之保存。
  3. 負責社團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
  • 選舉

第 四 條本社社長候選人須為專科部二年級或大學部一年級以上學生,且於社內有過擔任幹部之經驗,方可被提名為候選人。於每學年度下學期由舊任社長及幹部提名,經幹部會議投票,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二分之一者,並於社員大會中宣布。

第 五 條本社核心幹部由社長提名,經幹部會議投票,出席人數達三分之二,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二分之一者,並於社員大會中宣布。依需要任命副社長一名,活動、公關、文書、美宣、總務、器材組組長及副組長一至二名。

第 六 條本社各級幹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 罷免

第 七 條社長之罷免法:社長未善盡職責,怠忽職守或有重大疏失而導致毀壞社譽者,可由幹部或社員告知幹部發起連署,人數過半則可於幹部會議提出並進行表決,經全體幹部出席率達三分之二,無記名投票超過出席率三分之二者,即可提到社員大會中表決。臨時社員大會由副社長召開,在大會中說明罷免之理由,經社員採無記名投票,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三分之二者,方能生效。

第 八 條核心幹部之罷免:核心幹部未善盡職責,怠忽職守或有重大疏失而導致毀壞社譽者,可由幹部發起連署,人數過半則可於幹部會議提出並進行表決,經全體幹部出席率達三分之二,無記名投票超過出席率三分之二者,即可提到社員大會中表決。臨時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開,在大會中說明罷免之理由,經由社員採無記名投票,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同意票數達出席率三分之二者,即可罷免。

第 九 條本社各級幹部之辭呈須由全體幹部批准,指導老師同意,方能生效。

第 十 條罷免後之幹部,空缺由全體幹部於幹部會議中提名選出。

  • 會議

第 十一 條本社會議分為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由社長召開之。

第 十二 條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遇重大事件得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若社長無法召開時,則由副社長經幹部同意召開之。

第 十三 條社員大會中除討論各項議案外,由各幹部報告社團之執行狀況,並檢討改進之。

第 十四 條幹部會議由社長不定時召開,每個學期至少三次討論社務及檢討得失。

第 十五 條本社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本社章程之議定修改、選舉及罷免,應以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 社員

第 十六 條本社之新社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放報名徵選,社員須通過徵選方可進入,且不開放中途加入本社。

第 十七 條本社之新社員須依本章程享受其規定之權力及盡其義務。

第 十八 條本社社員可享權力如下:

  1. 出席社員大會。
  2. 被選舉權。
  3. 查核本社經費運用。

第 十九 條社員如有下列各情形之一,且經幹部會議決議後,予以獎懲或處分。

  1. 獎勵
  1. 社員在參加社團之學年中,全勤且表現優良者,頒發獎本以資鼓勵。
  2. 如對本社及學校有特殊貢獻者,經指導老師及幹部會議決議後,請學校給予獎勵。
    1. 處分
  1. 言論行為有損本社聲譽,破壞團結有實據者,將提請學校提請處分。

第 二十 條社員欲退社或轉社時,經社長同意後,提請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

第 二十一 條社員退社:

  1. 於該學期出席次數未達社課(含活動)二分之一以上,或特殊情況者,經社員大會同意後得予以除名。
  2. 社團負責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社團日誌、勤缺登錄記錄、會議記錄等),提交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備。
  3. 遭除名之當事人有權向課外活動指導組提出異議,並由承辦單位召開會議審議之。
  • 經費

第 二十二 條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定時繳交社費。
  2. 學校之補助。
  3. 社員不定時繳納之費用。
  4. 其他。

第 二十三 條經費之動支,由社長、副社長及總務組組長裁決之。金額超過五萬之特別支出則由總務組長提出預算,經幹部會議通過方得執行。

第 二十四 條本社退費機制:

  1. 凡退社者一律不予退費。
  • 附則

第 二十五 條本章程適用與每位社員及幹部。

第 二十六 條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與本章程牴觸者無效。

第 二十七 條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者,得依第十五條規定修定之。

第 二十八 條本章程經社員大會議決通過後,簽請課外活動指導組,經學生事務長核備後公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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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zuB006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