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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藻外語大學 民謠吉他社 Folk Rock Guitar Club

組織章程

 

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二年第一學期宣布實施通過

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第一次修訂通過

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第二次修訂通過並實施

壹、   總則

第一條     本社中文定名為「民謠吉他社」,英文定名為「Folk Rock Guitar Club」,以下簡稱本社「民他社」。

第二條     本社於七十二學年度創社。

第三條     本社社章。

 

貳、   宗旨

第四條     本社成立宗旨:為結合喜愛吉他之同學,訓練其吉他技巧,進而培養社員之音樂素養,培養其正當休閒興趣並推動校園音樂風氣。

 

參、   組織

第五條     本社幹部以社長為最高領導者,分組幹部關係如下:

 

 

第六條     幹部職責:

一、  社長

  1. 對外代表社團,對內領導社團。
  2. 總理依竊行政事務。
  3. 召開會員大會及幹部大會。
  4. 帶動社團氣氛。

二、  副社長

  1. 協助社長,處理社團內部一切大小事務
  2. 社長缺席時,代理其職務。
  3. 社員勤缺登記。
  4. 核心的聯誼活動。

三、  活動組

  1. 籌劃並代理本社團各項動態活動。
  2. 校內外聯誼計畫與執行。
  3. 代動社員間感情。

四、  總務組

  1. 所有本社費用之收支及帳本管理。
  2. 每學期定期製作收支表。
  3. 負責購買社團所需之物品。

五、  機動組

  1. 社產之管理及建檔。
  2. 活動器材租借與搬運,活動場地之接洽。

六、  公關組

  1. 對內
    1. 負責各項活動之宣傳。
    2. 負責開會通知單之發送。
  2. 對外
    1. 代表本社接洽笑外事宜。

七、  美工組

  1. 製作社員、幹部資料。
  2. 製作社團所需要之海報。
  3. 設計社團整體美工。

八、  文書組

  1. 紀錄社團活動內容。
  2. 負責社團資料之保存。
  3. 負責社團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

 

 

肆、   選舉

第七條     本社社長候選人須為專科部二年級或大學部一年級以上學生,且於社內有過擔任幹部之經驗,方可被提名為候選人。於每學年度下學期由舊任社長及幹部提名,經幹部會議投票後,呈報學校核准任命,並於社員大會中宣布。

第八條     本社核心幹部由社長提名,經幹部會議複決同意後任命,並於社員大會中宣布。依需要任命副社長一名,活動、公關、文書、美工、總務、機動組組長及副組長一至二名。

第九條     本社各級幹部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伍、   罷免

第十條     社長之罷免法:社長未善盡職責,怠忽職守或有重大疏失而導致毀壞社譽者,可由社員發起連署,人數過半則可於社員大會提出並進行表決。臨時社員大會由副社長召開,經社員及全體幹部採無記名投票,票數達出席率三分之二者,可提至課指組,經課指組審核同意後,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核心幹部之罷免:核心幹部未善盡職責,怠忽職守或有重大疏失而導致毀壞社譽者,可由幹部發起連署,人數過半則可於幹部會議提出並進行表決,經全體幹部採無記名投票超過三分之二者,即可提到社員大會中表決。臨時社員大會由社長召開,在大會中說明罷免之理由,經由社員採無記名投票,票社達出席率二分之一者,即可罷免。

第十二條本社各級幹部之辭呈須由全體幹部批准,指導老師同意,呈報學校核准,方能生效。

第十三條罷免後之幹部,空缺由全體幹部於幹部會議中提名選出。

 

 

 

 

陸、   會議

第十四條本社會議分為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由社長召開之。

第十五條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遇重大事件得由社長召開臨時社員大會,若社長無法召開時,則由副社長經幹部同意召開之。

第十六條社員大會中除討論各項議案外,由各幹部報告社團之執行狀況,並檢討改進之。

第十七條幹部會議由社長不定時召開,每個學期至少三次討論社務即檢討得失。

第十八條本社各種會議均已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本社章程之議定修改及社員之處分,應以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得決議。

 

柒、   社員

第十九條本社之新社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始二週內報名參加。

第二十條本社之新社員須依本章程享受其規定之權力及盡其義務。

第二十一條       本社社員可享權力如下:

  1. 出席社員大會。
  2. 選舉與被選舉權。
  3. 查核本社經費運用。

第二十二條       社員如有議下列各情形之一,且經幹部會議決議後,與

             以獎懲或處分。      

  1. 獎勵
    1. 社員在參加社團之學年中,全勤且表現優良者,頒發獎本以資鼓勵。
    2. 如對本社及學校有特殊貢獻者,經指導老師及幹部會議決議後,請學校給予獎勵。
    3. 處分
      1. 每學期曠課次數達二分之一以上或請假次數三次以上(公假除外),予以警告一支。
      2. 言論行為有損本社聲譽,破壞團結有實據者,予以 警告乙支或勒令退社。

 

捌、   經費

第二十三條      本社經費來源如下:

  1. 社員定時繳交社費。
  2. 學校之補助。
  3. 社員不定時繳納之費用。
  4. 其他。

第二十四條      經費之動支,由社長、副社長及總務組組長裁決之。金

           額巨大之特別支出則由總務組長提出預算,經幹部會議

           通過方得執行。

 

玖、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試用與每位社員及幹部。

第二十六條      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之決議與本章程牴處者無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若有未盡事宜者,得依第十八條規定修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社員大會議決通過後公布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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